新法首次增加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互联网领域出现的一些全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影响用户选择、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等行为,将被纳入法律监管范围。
以上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新旧对照的区别
你好,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原法区别的问题上,反垄断法则是从维护市场的竞争性出发,目的是保证市场上有足够的竞争者,以便使交易对手和消费者在市场上有选择商品的权利。根据反垄断法的理论,只有当市场上出现了垄断或者垄断趋势的时候,政府方可干预市场,干预的目的是降低市场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因此,概括地说,反垄断法所追求的价值理念是自由竞争,目的是保障企业有自由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新增该条款有三方面的考虑和现实意义:一是从经济因素看,无论是消费者、经营者或是社会公众,对互联网领域的关注度、投入度、契合度都超出以往任何一种市场领域。“互联网+”的广阔性与关联性无论从消费群体的数量,还是消费经济数额的总量上都不容忽视。“利益之所在纠纷之所生”。因此,法律对已经达到规模化的互联网领域进行单独规制,是经济选择的必然。
二是从市场因素看,对互联网竞争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可以提高社会市场主体对竞争行为评价的正确性、指引性和可预测性。
三是从执法因素看,这种案件比例的高发性和市场主体的需求性,形成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因此,对这种特殊类型予以规制,有现实司法和执法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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