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良债权本质是一种债权,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收回或是少量收回的债权。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大多是由贷款业务造成的,金融不良债权按照其法律性质是可以转让的,而目前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转让是有局限性的。主要后果有如下: 一、受让方主体资历存在障碍; 二、可能构成企业间借贷; 三、不良债权转让的定价问题; 四、核销方面的障碍; 五、关于银行债权转让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银行业监视管理法》 第十九条:未经银行业监视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贷款通则》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答应证》或《金融机构停业答应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怎么划分的 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三、伴随非货币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易还是货币易。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债权转让如何处理 1、因银行不良债权剥离纠纷,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直接银行; 2、根据分配额度划转的不良资产,受让人不得以债权虚假为由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要求; 3、受让人要求按虚假债权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或请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虚假债权转让有哪些类型? 1、剥离前已受清偿。剥离前债务人确已向银行全部或部分履行,在某种情况下,如已执行,但由于银行自身的失误未能核销,以致将本已受清偿的债权转让。受让人发现后形成纠纷。 2、剥离前变现抵押物或扣押物。债权设定有抵押权,或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银行通过对物的处置变现实现了部分债权。仅如此,与第1种类型并无不同,实践中的情况是:由于银行在变现时,大多与债务人未再订立合同,故受让人往往并不按银行实际变现数额来请求,而是按抵押物所担保的全部债权来认定虚假债权数额。在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受让人则主张银行接受了以物抵债,如未明确约定按变现价值确定抵债数额,则应视为是对全部债之冲抵。双方就此意见分歧引起纠纷。 3、真债权假合同。银行在转让债权时,债权是真实存在的,但因借款合同等手续欠缺而伪造合同等借款手续。受让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不予认可,或即使银行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真实存在的,受让人以与转让的合同非同一笔债权之由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而形成纠纷。 4、新贷还旧贷。银行已通过新贷还旧贷的方式变更合同,但转让时失误将旧贷手续作为债权依据交付,或旧贷手续本不规范,在审计检查活动中为掩盖不规范贷款,自行划转资金还旧贷,但未订立新的合同,转让时仍将原手续作为债权依据。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以手续所表明的债权已清偿之由对银行提讼。 5、法律上不能。债权转让前,因银行原因造成债权难以实现,但转让时未明确说明。受让人以银行未尽义务之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 6、转让后银行又接受债务人清偿而产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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