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统计,2018年3.15期间,3.15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全市共开展新反法宣传活动20余次,出动工作人员200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4000余件,制作宣传展板50余张,横幅标语30余条,设置真假商品展示台80余个、讲解咨询台30余个,播放宣传片10余次。通过开展此次新反法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了工商系统打击假冒伪劣、仿冒混淆等行动成果,震慑了违法经营者。同时,也在全市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和全社会中,掀起了学法知法懂法的热潮,大大调动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参与新反法学习宣传、举报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为全市竞争执法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解答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1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1.行为要点: (
1)行为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某些情况下,三者身份可能重叠。 (
2)上述主体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 (
3)上述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会危害性。 (
4)主观方面,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方对虚假广告负法律责任;对广告主,则不论其主观上处于何种状态,均必须对虚假广告承担法律责任。
2.法律责任: 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商(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代理制作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总结:广告代言人对虚假食品广告,负担无过错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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