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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下那个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后为及时执行的问题

尹** 四川-乐山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4.10 14:09:37 22人阅读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跟他老婆离婚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夫妻财产分割后为及时执行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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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对于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债务的(大多情况下借款合同或其他合同上仅以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不追加其配偶为被告,也不在判决书中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大量的存在。究其原因,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因可能导致诉讼中的主张、举证难度较大,影响诉讼效率,债权人对起诉时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缺乏动因。裁判者也趋向于引导当事人在债权债务纠纷中不牵涉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故此情况下,将夫妻二人同时列为被告判令承担责任的案例非常少见。而或因既判力理论产生的争议,或因民事案由规定中缺少对类似情况下债权人如何在生效判决后进一步向配偶一方主张权利的渠道指引,在债权债务生效判决做出后,再判令夫妻另一方应对执行依据中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案例,同样屈指可数。
一般来讲,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可以从以下两个标准进行判断:
(1)夫或妻的意思表示。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该债务即为共同债务,即使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并非由夫妻共享。
(2)所负债务的用途。所负债务带来的利益由夫妻双方共同分享,该债务为共同债务,即使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如借时以一方个人名义所借,但所借款项用于共同生活,只要双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共同债务。立法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能够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指夫妻因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应当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制度。)
执行依据中的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是否可以以个人财产偿还该共同债务,偿还该共同债务是否必须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再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偿还?《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从以上规定可以得出结论,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夫妻双方则要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而不是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予以免责。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夫妻对共同债务应当负连带责任。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性,夫妻双方理所当然地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即不论夫妻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不分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虽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较合理的清偿顺序为: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财产不足时,以各自法定个人所有或约定个人所有的财产予以清偿。
但是,这种清偿顺序的标准并不应当是审判与执行中的硬性要求。尤其当夫妻尚未对财产进行析产,夫妻名下的财产权属状况不清、尚不能确定属于共同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如能够确定执行依据中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均不得以应当先执行共同财产为由阻却执行。从对外关系来分析,夫妻财产作为一个类似于合伙组织的经济体存在,夫妻双方以其所有的共同财产及分别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作为担保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以上就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后为及时执行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8-04-10 14:19: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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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胜诉之后,如果一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如果男方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上就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后为及时执行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8-04-10 14:1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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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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