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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持凶器的解释一般是怎么认定的呢?

何* 四川-甘孜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8.03.30 13:09:44 25074人阅读

你好,朋友前几天和别人打架了,被抓了进派出所,寻衅滋事持凶器的解释一般是怎么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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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凶器,应从两个情况予以确认:
一、国家管制类器械,即器械本身属于国家管制类,如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必然属于凶器。  其中,枪支、爆炸物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大,国家对其严格管制,《枪支管理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枪支、爆炸物的持有资格、使用范围和使用区域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行为人未获许可或超出许可使用范围、区域而持有的即属违法或者犯罪,如果携带进行犯罪活动,自应认定为凶器。也就是说,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犯罪倾向。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器械实施抢夺,无论行为人携带的目的是否是为了实施犯罪,均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
二、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如砖头、菜刀等。这些器械并非国家管制类器械,要认定其是否属于凶器,就必须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这是寻衅滋事凶器的回答,请参考。

2020-12-02 04:44:5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持凶器该如何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的判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具备共同的故意,有两层含义:一是几名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都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二是几名犯罪人相互明知,即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这两方面的统一,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
我国刑法对实行过限问题没有正式明确的规定。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前提是对某一危害结果具有主观罪过。由于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过限行为只能由其实行者单独承担刑责,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因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处理实行过限问题的基本原则。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关于“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理解,出现了不同的意见,仅在北京市辖区范围内,不同检察院、法院也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处理。
如您寻衅滋事案件持凶器殴打他人怎么判刑还有疑问,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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