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寻衅滋事持凶器该如何判定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的判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案件持凶器殴打他人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认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凶器”,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侵财类案件司法解释中对凶器的解释并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第
一,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理所当然应为凶器,如果行为人携带这些器械随意殴打他人,不管殴打的情节如何都应当认定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第
二,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器械以外的其他器具如棍、鞭、板凳、砖头、酒瓶等生活中常见的器具随意殴打他人,则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用这些器具直接打击被害人并造成被害人一定伤害,那么就可以认定这些器具为凶器。如果行为人虽持这些器具,但是并没有使用这些器具直接打击被害人,或者虽用这些器具直接打击被害人,但打击的力度很轻并未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形下,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持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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