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我国企业境外上市有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两种模式。境外上市的优势有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审批程序更为简单、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股权运作方便以及税务豁免等。
我国企业赴境外直接上市,除了要满足上市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交易所对企业发行上市的具体规定之外,还要满足我国的如下有关规定:
1)符合我国有关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
2)筹资用途的资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3)净资产不少于4亿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4)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5)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6)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的规定批准。
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手续
在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可能因各种原因发生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情况。常见的股权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投资者之间转让股权,或企业投资者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1)与股权受让方协商,就转股主要事项达成一致;
(2)一般而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均有转股的规定,因此应按照合同及章程的规定办理,如受让方是企业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则需取得企业其他方投资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
(3)召开董事会,取得董事会同意转股的决议;
(4)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5)修改企业合同、章程;
(6)将与股权变更相关的文件报送企业原审批机关审批;
(7)企业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审批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变更手续,并在批准证书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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