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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隐瞒上级部门文件,老百姓不知道,?

pub****746 四川-德阳 房屋拆迁咨询 2024.05.18 16:38:36 499人阅读

房屋拆迁,补偿不合理,隐瞒上级部门文件,老百姓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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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项目是什么?什么时候拆?

2024-05-18 16:4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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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天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提出行政诉讼

2024-05-18 16:4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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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稍后给您回电详聊,请注意接听

2024-05-18 16:4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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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当事人,请问您在房屋拆迁中遇到什么不合理的事情,希望我能帮您解答

2024-05-18 16:39: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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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8 16:39:14 回复

《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征地和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两种情形涉及的房屋拆迁。这两种情形有联系,又有区别。联系在于拆迁对象的一致性,都是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实施的拆迁,正是基于征地和占地拆迁的这种共性,将其一并纳入《办法》。《办法》规定了条块结合的管理模式。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统筹全市情况,拟定管理措施及有关补偿的标准计算办法、评估规则;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补偿标准,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提前搬迁奖励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区县国土房管局承担拆迁许可证发放、拆迁实施方案审批以及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裁决等具体工作。《办法》同时也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明确规定旧村改造、乡镇公共、公益事业的拆迁补偿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自行决定,符合了农村管理情况。拆迁补偿安置鉴于农村集体宅基地的拆迁与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有一定的差别,在补偿安置方式上,结合农村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三种方式,即货币补偿、房屋安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农民上楼安置)和条件许可的地区可以实行的另批宅基地安置。在货币补偿问题上,实行房、地分开的补偿原则,即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补偿,宅基地按照区位进行补偿。《办法》突出以对地的补偿为主,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当前突出存在的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难以认定的问题。宅基地的区位补偿,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公布的《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以乡镇为单位确定。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补偿。这些规定,既符合实际情况,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也解决了拆迁成本过高的问题。占征地不同对待目前国家对征地从管理权限到管理程序都有相对比较系统的规定,同时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而对占地,只作了严格限制占地的规定,同时规定了占地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办法》根据征、占地的不同,对两者的拆迁、补偿、安置作了相应的区别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拆迁实施方案的制定不同。征地中的拆迁实施方案,必须考虑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中的有关内容并与之衔接。占地中的旧村改造拆迁实施方案,则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经讨论通过的拆迁实施方案不需要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但要上报备案。

二,强制执行方面的不同。对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属于占地的,由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三,补偿标准适用上的不同。占地中的旧村改造拆迁房屋的,可以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双方仅就被拆房屋的重置价和安置房的建安造价结算差价。但实行这种补偿安置方式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此外,对于条件允许的,还可以另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土地管理法规明确规定了“一户一宅”的原则,同时北京市也有宅基地面积标准的规定(市政府1989年39号令),因而在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时,按照宅基地区位价格补偿时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的,并不是有多少宅基地都给予补偿,而只是按照规定的标准面积予以补偿。规定了“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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