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因房屋装修出现质量问题的现象比比皆是,很多时候遇到这种情况,装修业主与装修公司都能够协商解决,装修公司也会愿意为业主承担保修责任。但是有的人会问,如果装修公司不愿意承担保修责任或者不愿意赔偿因装修质量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在这里,我告诉大家,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装修质量问题发生的纠纷属于装修合同纠纷,装修合同中业主与装修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因该合同发生的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大家应当注意在提起诉讼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起诉状中明确原被告的双方的身份信息、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以及明确的事实理由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限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交纳物业服务花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商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花费的,从其商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职责。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花费由建设单位交纳”。开发商通知业主解决入住手续时,证明房屋已经能够使用,即房屋能够托付业主,在此期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经签订,物业公司也开始实施管理,此时业主就对房屋有事实上占有、使用的权利,并享受物业服务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至于业主由于某种原由未事实上寓居,则不影响物业公司收取物业服务费。所以业主的空置房也应交纳物业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纷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商定以及相关限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借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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