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四川法律咨询 > 广安法律咨询 > 广安公司经营纠纷法律咨询 > 担任公司法人怎么规避风险

担任公司法人怎么规避风险

周* 四川-广安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4.04.14 07:04:28 482人阅读

担任公司法人怎么规避风险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广安律师 公司经营律师 广安公司经营律师 更多律师>
最佳回复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1.我们应该在公司章程中严格限制并尽可能地束缚法定代表人的职位权力,然后转而赋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股东会等相关会议)对生产经营做出决策以及实施管理的权利。
2.身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应只是采取放手不管和随意签字的态度,而应在任何签字或表决行为前,仔细斟酌并清楚辨识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违法问题(即使是形式上的无作为现象),如有这类可能性,应行使否决权利避免其进一步发展。
3.在制定公司章程以及签订聘用合同时,务必注明辞职条款与条件,若发现公司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犯罪的疑虑,或者内部管理混乱无序,应毫不犹豫地辞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切勿坐视事态恶化。
4.妥善保管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印章,对于公司的正式印章,可安排专门人员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
5.建议您积极参与并列席股东会会议,以获取经由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024-04-14 07:09:59 回复
咨询我
地区:台湾-花莲县

我们应当在公司的章程制定过程中,详尽地规定和限制董事长这一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与职责范围,同时将生产运营的决策权和管理权赋予特定的高级管理层(或者是股东会等性质类似的重要会议场合)。这样做可以有效地降低法定代表人陷入法律纠纷的风险。
当我们被赋予这一职务后,不能一撮而就地丢开不问,盲目地进行签字认可。相反,我们应当在决定签字或参与投票前,深入细致地思考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若发现确实存在此类问题,我们应坚决投出反对的一票。
在公司章程以及与雇主签订的聘用合同内,详细地阐述和规定辞职的权利。一旦发现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出现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或者是极其不良的管理状况时,我们应该果决地辞去相应职位,而非坐视事态发展至不可挽回。
务必妥善保管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对于公司印章的管理,建议指定专门的人士负责,以确保公司印章得到严格的管控和保护。
我们应该尽可能地出席股东会或者跟踪了解股东会的议程,以便能获得一份完整的股东会决议。

2024-04-14 11:59:0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合同订立前
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或者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以及采用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容易导致缔约过失责任。
对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在合同未成立时,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构成了合同订立前或第一阶段的合同风险。
2、合同订立阶段
发生重大误解、显失公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合同当事人不适资格或者资格缺陷,乃至恶意串通等等而订立合同,会导致合同订立阶段的合同风险。
3、合同订立前和订立这两个阶段的风险,可以称为合同前期风险。
4、合同履行阶段
这是实现订立合同时合同利益设定目标的重要手段。
5、合同终止后阶段
合同当事人的合同利益交易即应停止完结。
合同终止的事由不同,则合同权利义务停止完结的方式和程序就有区别,如,合同义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当事人的协助、保密义务仍然存在。
合同风险是指合同利益遭受损失的可能。
合同风险的产生,有合同当事人的原因,也有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原因,如遭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利益的取得或实现出现障碍。
在合同法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
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合同风险中很重要的一项是价格风险,而所谓价格风险,是指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时买方是还应支付货款的风险。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风险防范建议 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决策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职权,或者董事会职权部分阐释;也可以单独成条,专项表述。从清晰明了角度出发,笔者习惯于成条、专项表述,甚至可以与其他核心关切的问题组成专章进行约定。无论何种形式,均应对决策机构、投资限额等内容界定清楚。 实务风险分析 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对外担保,可能使公司因承担或然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两类行为,为还是不为,公司法将其交由股东自行决定,但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下来。明确的内容包括:是股东们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投资或担保的单笔以及总额额度限制等问题。 考虑到投资或担保均可能对股东权益造成重大影响,故一般由股东自行决定比较稳妥,即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当股东对董事会足够信任时,可考虑授权董事会决策。 此外,担保决策自治权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展开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公司经营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