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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

周* 四川-宜宾 合伙联营咨询 2024.04.11 09:10:36 335人阅读

特殊普通合伙和普通合伙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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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1.出资模式存在差异。
在普通合伙形式中,需要由两个及以上的合伙人共同参与,其中的出资可以采用货币现金、实物资产,还包括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乃至其他形式的财产权利和劳务投入作为资源。
然而,特殊合伙型态中需要至少两名且最多不超过五十名合作伙伴,且必須至少有一名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的成员才可开展业务,且有限合伙人不可通过提供劳务进行出资。
2.对企业运作管理的权限有所区别。
在普通合伙型态下,所有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力来执行相关事务,根据事先制定的合伙协议条款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批准,可以委派一位或多位合伙人担任对外代表角色,享有对企业事务的执行权,而其他成员则需暂停行使事务执行权。
相比之下,在涉及到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特殊合伙人时,只有他们能承担有限责任,并且对于日常运营中的合伙事务管理权限也相对较小。
而各合伙人需要负起无限的连带责任,新加入的合伙人亦须对入股前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3.在职业活动方面,两类合伙组织又展现出各自的特点。
当某一或几位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引发了合伙企业的债务问题时,他们必须承担起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仅仅需以自己在企业中所占有的财产份额作为限制,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特殊合伙型态中,如果特定合伙人并非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所带来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债务,将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五条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2024-04-11 09:13:51 回复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只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时)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有两个或以上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
4、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不得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企业的全部亏损而有限合伙企业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可以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不得约定企业全部亏损由部分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
7、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资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将出资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其出资份额出质除外。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
(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
(3)在竞业禁止方面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可以看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转让时,仅需要按照规定进行“通知”。
(6)在出资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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