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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若唯独路径监控录像尚无所查证,则未能构建完备的证据链条,故亦无法精准地判定是否属于嫖娼行径。
虽然监控设备能够明确展示某位人士曾经于特定空间逗留的事实,甚至能展示出在某段时间内男女双方同时滞留同一房间这一现象,然而这仍然不足以证明已经发生了嫖娼行为。
唯有当出现现场抓获、被害者供述或采集到精液等客观证据,才能将其视为认定嫖娼行为的有力手段之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查处卖淫、嫖娼案件中,仅有卖淫、嫖娼人员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卖淫、嫖娼行为。认定卖淫嫖娼行为,除了嫌疑人的供述外,公安民警还应调查的其他证据,如当场抓获时民警的证言;或者现场的有关物证或书证;或者能够证明卖淫嫖娼的视听资料;或者介绍或容留人的证言;或者其他人证、物证等。
2024-03-27 16:21:4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