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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对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在面对行政机构所做出的特定行政行为表示不满时,其享有权利首先可向上一级行政机构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指定的行政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倘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存有异议,还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
同时,亦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针对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纠纷,申请人有权自主决定如何申请复议。
即,他/她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更高层级的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而针对海关、金融、国税以及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构与承担国家安全责任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达不满意的观点时,需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方可得到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024-03-26 12:39:32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