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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行贿者给受贿者的财物吗?

ask****813 重庆-秀山县 贪污受贿辩护咨询 2024.03.06 21:48:15 488人阅读

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行贿者给受贿者的财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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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可以来电详细沟通

2024-03-07 09:09: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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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来电沟通一下具体情况

2024-03-06 22:1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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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现在是有什么纠纷的呢

2024-03-06 21:57: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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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贿赂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2024-03-06 21:56:11 回复

您好,关于贿赂官员假文物,官员成立受贿罪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受收假文物,属于。假文物也是财物,也有一定的价值,如果价值达到《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罪立案标准的,涉嫌罪。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理由如下:一是犯罪是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人追求的直接结果。二是罪犯罪构成只需要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三是人收的虽然是假文物,是行贿人的一种欺诈行为,但不能排除行为的客观事实。四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的规定: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请参考:
“贿赂犯罪”(又称“贿赂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它是一类犯罪的总称。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罪具体罪名的规定进行分析,所谓贿赂罪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索取、,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行贿、介绍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主体上看,贿赂罪可能由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国有单位)实施,也可能由普通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从客观方面看,贿赂罪可以表现为索取、;也可能表现为行贿和介绍贿赂;从客体上看,贿赂罪导致权力在与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受到扭曲,破坏了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此外,无论是、权权交易抑或权色交易,贿赂犯罪行为都具有“交易”的特点,行为人在对其行为有着清醒认识的前提下,仍追求不法交易的完成,主观上应为直接故意。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犯罪行为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对之施加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或者说是犯罪行为所指向的具体的物或人。其中,具体的物是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而人则是社会关系的主体。行为对象体现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即要么是利益的主体,要么是利益的表现。行为对象还必须是被危害行为所作用的,主要表现为使对象的性质、数量、结构、状态等发生变化。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就是贿赂,作为犯罪对象的贿赂,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一,与职务有关;

二,形成对价关系,即行贿与。行贿与,是以贿赂为中介而进行的权力与利益的肮脏交易。贿赂是职务权力的伴生物,既是行贿人收买公务员、使其利用职务为其谋求利益的手段,又是公务人员所追求的目标,不存在与权力相交换的贿赂,也就不存在行贿和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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