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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39条有哪些内容,应该要怎么解释

王* 重庆-巫山县 抵押担保咨询 2017.11.13 07:16:07 1024人阅读

我最近在学习一些关于担保法的内容,但是关于第39条不是很理解,我想了解一下担保法39条有哪些内容,应该要怎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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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这里所称主债权的种类,主要指主债权是财物之债,还是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指以给付一定财物为内容的债。这里的财物,可以是特定物,比如是某项文物;也可以是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比如一定数量的钱款,钢材、大米等;还可以是无形财产,比如对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劳务之债,指债务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为义务内容的债。这里的劳务,可以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如承揽人提供的劳务;也可以没有一定的物化结果,比如承运人提供的劳务。这里所称主债权的数额,指主债权财物的数量、金额,或者对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劳务费。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所谓债务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就产生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偿还债权的法律后果。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在1995年4月30日前履行,4月30日就是债务履行的期限,过了4月30日的24点,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实现抵押权。由于债务履行期限是担保责任的起点,因此,抵押合同对此应有明确规定。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物的名称,指抵押的是何种标的物,比如是房屋、土地使用权、还是机器 设备。数量,指抵押物有多少,比如房屋几间,土地面积,机器设备有几台。质量,指抵押物的品质,比如抵押物的质量标准是什么。状况,指抵押物的现时状态,比如抵押的汽车行驶了多少公里。所在地,指抵押物现在何处。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指财产归谁所有或者谁依法具有使用权。
4.担保的范围。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除主债权外,抵押物还对哪些项目担保。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有约定的,抵押人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抵押是双方的法律行为,除前五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之间可能还有其他认为需要约定的事项,比如抵押物的保险责任由谁承担,抵押人如果提前偿还债权向谁提存,发生纠纷后是否申请仲裁等等,这些内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合同应当具备前款规定内容,这对于确定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各方责任是极其必要的。实际上,合同订立得越细致,对各方权利义务的保护就越充分。但在实践中,由于一些当事人的疏忽或者法律意识淡薄,一些法律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条款,当事人并没有订立。如果认为合同缺少某一项条款即归于无效,不一定有利于经济活动的稳定和顺利进行,而且事实上,一些缺少法律形式要件的合同已被无争议地履行了。因此,本法对于合同法律形式的要求是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合同中缺少了法律要求的某项内容,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补正,一般说来,补正的时间越早越好。补正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如果法律未规定欠缺合同内容的应如何处理,当事人又无法达成协议,并对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就应当通过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2017-11-13 07:2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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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以上就是担保法39条有哪些内容的解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2017-11-13 07:18:07 回复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所谓债务履行期限,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最终日期。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就产生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偿还债权的法律后果。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在1995年4月30日前履行,4月30日就是债务履行的期限,过了4月30日的24点,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就有权实现抵押权。由于债务履行期限是担保责任的起点,因此,抵押合同对此应有明确规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债务人再借一笔款再找一个保证人来保证,用来偿还已届清偿期的贷款.而再借的这笔款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是用来清偿以前的贷款的,这个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前后两笔贷款是一个保证人,这个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担保法解释39条,具体内容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协商,债务人再借一笔款再找一个保证人来保证,用来偿还已届清偿期的贷款.而再借的这笔款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是用来清偿以前的贷款的,这个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前后两笔贷款是一个保证人,这个保证人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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