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民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同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受理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在此期间就会下达诉讼书。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
法律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批准,高级人民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四条:人民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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