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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农村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的?

王** 四川-乐山 企业拆迁咨询 2017.05.28 18:58:44 214人阅读

政府如果要向农村征地,都需要经过哪些程序呢?而其中张家港农村土地征地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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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家港农村土地征地程序,可以具体看如下内容:
(一)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数据库,受理征地补偿登记,核定被征地农民人数,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组织实施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别解缴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和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征收、支出进行核算; 负责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并及时将政府出资部分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统筹帐户;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四)市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审定以及按规定发放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市公安局及其派出所负责相关人员户籍资料的提供和复核工作。
(六)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立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台帐,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帐户,开设生活补助费和征地保养金社会化发放的银行帐户;为有关人员办理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的相关手续。
(七)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配合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通过建立和完善社区工作平台,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被征地农民享受相关待遇的资格确认工作。

2017-05-28 18:5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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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2017-05-28 19:08:44 回复

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以下七项: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向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部门拟订征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逐级上报;
3、征地审核与批复;
4、被征地所在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
5、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部门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
7、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获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向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审批。
(3)征地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办理补偿、安置手续。经过上述程序后,建设项目才能开工进行。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用地征用的程序如何办理 一、报批阶段: 1、申请。 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2、勘测定界及征地前的调查。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委托有资质测绘队伍对该用地范围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成果报告。勘测定界同时发布征地调查公告,组织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现场踏勘;对涉及村组的土地总面积、总耕地面积、人口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地上青苗、附着物、房屋以及建构筑物等进行清点登记、造册、确认。 3、拟定方案、组织听证和资料收集。 根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征地前的调查情况及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局拟定“一书四方案”即: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4、审查、审批、发文、备案。 由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对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书四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批后实施阶段 1、发布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复核。 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内,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征用土地补偿登记并复核。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在征用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5、交付土地。 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支付补偿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交付给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再按规定向申请用地者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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