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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刑事犯罪很感兴趣,想看看爆炸罪判决书

张** 四川-巴中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17.04.26 09:49:57 132人阅读

您好,我对刑事犯罪处理等事项有浓厚的兴趣,想看看爆炸罪判决书的形式和文本,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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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男,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爆炸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爆炸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xx与被害人××从2005年开始共同出资经营一童装店,后因经营理念不同,2008年9月将自己的股份转让退出,因此对××怀恨在心决意报复。2009年8月,购买了十枚两响炮、拉绳开关、电瓶、汽油等物品,利用本人当过机电工,懂得一定电器知识的条件,用上述物品自制了一个爆炸物,装到一奶箱内,于2009年8月28日晚上21时许,将爆炸物放到位于市桃园巷的××家门外。当晚,××发现后报警。经鉴定,该爆炸物的装置开关被人提拉后能产生闭合接通电路,爆炸装置电路接通后可能点燃炮捻并引起爆炸和燃烧,具有一定的杀伤破坏威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因其与被害人××在合股做生意产生矛盾,为泄私愤将其自制的爆炸物品放于家院门外进行报复;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的证言,证实当晚10时许,在其驾车从童装店拉着妻女回到家院门口时,见大门中间放有一蒙牛奶箱,其到家中问其母亲何人送过牛奶,其母说无人送,同时其父母到现场提取奶箱看,在其提奶箱时发现有绳儿,在其放下的同时,又用手搬着试了试奶箱,觉得不是牛奶,遂报警,待警察到场,经察看是爆炸物品后,问及其与何人有矛盾时,其告诉了警方因合股做生意与有矛盾,分手时曾说不让其好过;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号爆炸物品检验意见书,分析论证中的实验说明内容记载:该引燃电路导通后能够引燃炮捻并通过炮捻点燃双响炮,双响炮之间也能够发展生殉爆并引燃汽油等证据。
原判认为,被告人为泄私愤,自制爆炸物品放置他人院门外,意图引爆爆炸装置,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爆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上诉称,童装店是由其先经营的,被害人在前因上有过错;本案无危害后果,系犯罪未遂,一审量刑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称童装店是由其先经营的、被害人在前因上有过错的上诉理由,经查,现有证据可证明被告人与×因经营产生矛盾后,实施了放置爆炸物的过激行为,但不足以认定本案被害人××在前因上存在过错,故对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针对上诉人称本案无危害后果,系犯罪未遂,一审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关于被告人犯罪未遂的量刑情节,原审法院已认定,并在量刑中予以了体现,但考虑到被告人 自制的爆炸装置,爆炸威力有限,且经公安部门鉴定,该装置系可能发生爆炸,存在不确定性,同时,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具体情节,故上诉人称原判量刑重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自制爆炸物,意图引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逞,属未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据其犯罪行为的实际危害后果和悔罪表现等因素,原判对其量刑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建付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建付的量刑部分;
三、被告人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代理审判员      
 
                         年月日  
  
                         书 记 员   x

2017-04-26 09:55: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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