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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条

徐* 四川-阿坝 行政诉讼咨询 2021.03.03 12:33:37 408人阅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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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不认定罪名。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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