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院工程合同解释》第16条“因涉及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总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的规定进行结算,或者委托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 应积极留存与发包人之间的来往记录、函件,也可以找知悉该增加量的第三方提供相关证明。或者申请委托造价审定机构实地勘验等方法或提供任何现场实物等非书面证据来确认增加的工程量。发包人也可以直接提讼,申请委托司法鉴定等。
工程转包一般不会被允许(招标文件都会规定),违法分包的前提是“违法”,既然“违法”,那肯定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那么,结论就是:若工程转包符合法律与合同条款,则“转包”有效,法律应给于承认和保护;若是“违法”分包,则必须承受法律的惩罚,惩罚有分多种:
1、停业整顿,
2、降低资质,
3、被处罚金,
4、相关人员撤职、降低行政与技术级别,
5、相关期限内不得从事多少范围内的事务,等等,还有不少。总之,若有违法,必定也会违规,所以行政处罚也会接踵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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