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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需要什么程序

伍** 重庆-永川区 其他咨询 2020.11.07 05:20:53 6511人阅读

如果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调解,需要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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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人民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通常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1)调解的开始。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各个审级中均可以进行。调解的开始,通常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2)调解的进行。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在当事人参加调解时,如果当事人特别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则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由诉讼代理人签名。但是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出庭,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当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结束。调解因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尽快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制作调解书的,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2020-11-07 05:22:5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再审程序可以进行民事调解吗
可以进行调解。
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一审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
第二审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1、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级
和启动期限问题一样,民诉法对于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级没有明确的规定。参照民诉法对裁决再审审级的规定,对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级也应该予以相同的认定,即再审的审级与做出调解书的审级相同(本院再审),但上级提审的再审应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2、调解案件再审的审理范围
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法律对调解案件启动再审的事由也有不同的规定,相应地再审审理范围也应当存在区别。
在内部审理过程中存在“立审分离”的机制,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分属不同的庭室或合议庭。立案环节主要审查当事人、案外人的申请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调解书是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再审立案审查应当是实质审查,只有经“审查属实”存在违法事由的调解案件才能够立案再审。但是,由于立案环节不会完全按照普通审理程序的要求,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的机会,使其不可能、也无权直接做出确定调解书违法而予以撤销的裁决。在实践中,立案裁定一般只是表述予以立案再审并终止调解书的执行,避免直接对调解书的错误与否做出评判。这就产生了再审审理中应否审理启动事由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区别于对裁决的再审,裁决是依据审理查证的事实予以适用法律的结果,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均可能存在错误,再审的审理范围主要是审查原审裁决在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是否正确,正确的予以维持,错误的予以纠正。但调解是在还没有对实体纠纷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适用予以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调解案件再审的特殊在于其启动事由可能是脱离于当事人实体纠纷之外的,如违背自愿原则,侵犯国家、公共或他人合法权益,而这些事由有决定着调解是否合法有效,因此,调解案件的再审审理范围应当有两个部分组成:启动事由和实体纠纷。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人民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通常遵循以下程序进行:

1)调解的开始。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各个审级中均可以进行。调解的开始,通常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依职权提出建议,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

2)调解的进行。的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在当事人参加调解时,如果当事人特别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调解,则可以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由诉讼代理人签名。但是离婚案件原则上应当由当事人出庭,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应当就离与不离问题出具书面意见。

3)调解结束。调解因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尽快作出判决;调解达成协议的,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制作调解书。制作调解书的,应当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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