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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行民事调解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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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4944人看过
导读:法院进行民事调解规定是:对双方起诉至法院的案件,法院在受理之后将会优先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之下先进行初步的调解工作,也称作法院调解。如果在法院的调解下依然不能达成一致的,那么将会开庭进行审理。
法院进行民事调解规定是什么?

一、法院进行民事调解规定是什么?

民事调解规定是: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

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二、民事调解的弊端是什么

1、有可能出现违背调解的原则。一些审判人员反复劝说当事人做出让步并接受调解,以达成调解协议,形成“以劝压调”;一些审判人员在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时,故意将案件搁置起来,使当事人为求得纠纷的早日解决,不得不接受调解,形成“以拖压调”;一些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中,暗示当事人如果不同意调解解决,判决结果必定对他不利,形成“以判压调”;一些审判人员主持调解,利用法律上的优势地位和当事人对他的信赖,故意向当事人发出不真实的信息,使当事人误认为调解比判决更符合自身利益。接受调解协议,形成“以诱促调”。

2、桎梏于原则的调解

一些审判人员, 在调解工作中一味坚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死抱法条、僵硬理解,即使双方当事人对争议己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协议,对纠纷的是非曲直也不再进行追究,仍然认为尚有某些事实未能查清,而不同意以调解结案。看起来是为了维护程序与实体上的公正,实质上则是对实现调解正当性的阻碍。不仅增加了诉讼成本,而且影响了办案效率,也给当事人带来了讼累,降低了调解的效率性功能,形成“判决式调解”。

3、不稳定的调解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调解书往往不能同时送达双方当事人,按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最后一方当事人的签收时间作为调解书的生效时间,那么,后一方当事人签收时就能够更充分地对调解书内容进行利弊权衡,造成客观上的不平等。

4、无原则的调解

一些审判人员为了追求使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妥协,而对已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常常表现出视而不见。如对当事人逃避税收问题,违法经营问题等等,既不直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也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甚至有时将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当作迫使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筹码,使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法院的调解逃避了制裁。

如果双方针对某一个纠纷不能达成一致的需要起诉至法院,法院会争取双方的意见进行相应的调解工作。但是法院调解由法院的工作人员执行,可能出现主观性的意见从而影响案件调解的结果,因此双方应当依照自己的意愿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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