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的所有抗辩权均可对受让人主张,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望采纳,以逃避债务。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第六十八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丧失商业信誉
债的抗辩权有三种类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另一方有拒绝给付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
1、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
2、而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必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
二、抗辩权按其行使效力的强弱不同,可以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
1、永久抗辩权又叫消灭抗辩权、毁灭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的效力。
2、一时抗辩权,又叫延缓抗辩权、延期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暂时地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权效力。
三、抗辩权按其是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生,可以分为法定抗辩权和约定抗辩权。
1、法定抗辩权指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2、而约定抗辩权则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契约自由原则而约定的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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