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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

严* 四川-凉山 商标咨询 2020.09.04 00:49:42 451人阅读

注册商标转让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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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以一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商标权利人采用许可使用制度,一方面可以收取许可使用费,为自己带来一部分相对固定的收益另一方面还可开拓市场,通过被许可人的使用,使其商标更加著名,提升知名度,并迅速在更广的范围内普及开来,从而带来更多的利益。
2、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采用,表明商标权人积极地行使其商标权,因而不构成对商标使用义务的违反。即使商标权人连续三年没有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只要被许可人在使用该商标,就不会导致商标权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3、商标的许可使用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并不发生权利主体的转移,因而可以保证商标权人继续保有商标权,不仅不会失去其对辛辛苦苦闯出来的商标的控制,而且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质量保证条款的约束,维护商标信誉。
天企专业企业服务团队拥有多年从事商标注册、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申请认定、商标国际注册、侵权打假等代理业务的丰富经验。

2020-09-04 00:51:42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其授权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其注册商标以一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商标权利人采用许可使用制度,一方面可以收取许可使用费,为自己带来一部分相对固定的收益另一方面还可开拓市场,通过被许可人的使用,使其商标更加著名,提升知名度,并迅速在更广的范围内普及开来,从而带来更多的利益。
2、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采用,表明商标权人积极地行使其商标权,因而不构成对商标使用义务的违反。即使商标权人连续三年没有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只要被许可人在使用该商标,就不会导致商标权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3、商标的许可使用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并不发生权利主体的转移,因而可以保证商标权人继续保有商标权,不仅不会失去其对辛辛苦苦闯出来的商标的控制,而且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质量保证条款的约束,维护商标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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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许可使用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商标权利人采用许可使用制度,一方面可以收取许可使用费,为自己带来一部分相对固定的收益另一方面还可开拓市场,通过被许可人的使用,使其商标更加著名,提升知名度,并迅速在更广的范围内普及开来,从而带来更多的利益。
2、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的采用,表明商标权人积极地行使其商标权,因而不构成对商标使用义务的违反。即使商标权人连续三年没有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只要被许可人在使用该商标,就不会导致商标权因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
3、商标的许可使用不同于商标权的转让。它并不发生权利主体的转移,因而可以保证商标权人继续保有商标权,不仅不会失去其对辛辛苦苦闯出来的商标的控制,而且可以通过许可使用合同中被许可人质量保证条款的约束,维护商标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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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的设立即公司的组建和创设,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律资格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总称。公司设立始于公司发起人进行筹备活动,终于公司获得法律人格,是一个以获得法律人格为目的的连续行为过程。 关于公司设立的原则,从公司发展的初期到现在,各国公司法经历了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核准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这样一个过程。我国《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设立行为实行的是准则主义和核准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必须经过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司之设立,如果违反强行法规,公序良俗,或者公司之本质者,应属无效。公司设立无效,是指公司设立形式上已经完成,甚至公司已经取得进行营业所需要的所有法律文件,但由于公司设立在条件或程序上存在实质性缺陷,故法律上认定该公司应当撤销或应认定为无效。 公司设立无效的外延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无效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狭义无效仅指绝对无效。绝对无效指的是公司的设立欠缺实质性要件而致设立无效的行为。相对无效是指公司设立时存在瑕疵而得撤销或补正的行为。由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主体,其存亡对社会的影响较自然人主体更为广泛,因此,各国对公司设立无效进行了严格限制,尽量避免设立无效的发生。因此本文从广义无效的角度来讨论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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