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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

ask****532 重庆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9.03 21:58:59 463人阅读

请问我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第二项丢和第六项,是土地确权纠案,村委会以我们的起诉时效已讨,以我们户口出为由收回土地,这合法吗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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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重庆-江北区 咨询解答:1065条

村委会没有权利直接收回土地,必须要有法院判决才可以。此外,即使诉讼时效已过也不影响你的诉权,只是对方可以以此抗辩。您描述的情况太笼统,无法具体回答。

2020-09-04 11:31:54 回复

很简单,只要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就应当进入再审程序重新审理案件,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原案件进行改判。如民间借贷纠纷,原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0万元。原审被告虽然辩称欠款已经偿还,但原告出具的收条没有向提供,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只能判决被告偿还欠款。若干时期后,被告找着了原告出具的收到条,明确记载就是偿还原欠款10万元的,这种情况就属于可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这样的话,案件就必须再审,就必须改判。《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再审人包括三种情形: (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被判决承担实体义务的第三人,且该当事人必须是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人民在审查申请再审案件过程中,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提出符合条件的再审申请的,应当将其列为申请再审人,对于其再审事由一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经审查,其中一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的,人民即应裁定再审。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在裁定书中载明部分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对于其余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不作结论。各方申请再审人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立的,一并裁定驳回。 4、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列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自然人职业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外国籍或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应注明其国籍及所处地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址写为“住(具体地址)”;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与生效裁判或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再审申请书上载明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人民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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