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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可以申请执行异议吗

肖* 四川-德阳 其他咨询 2020.09.03 11:08:18 443人阅读

唯一住房可以申请执行异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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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唯一住房可以申请执行异议吗问题解答如下, 唯一住房可以申请执行异议吗
当发生唯一住房被执行的情形时,可以以唯一住房为由,申请执行异议。
一丶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最高院正式发布《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A、这里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包含广义赡养、扶养以及抚养的人:
1、赡养义务的人:
a.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b.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2、有扶养义务的人:
a.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
b.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9条)
3、有抚养义务的人:
a.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b.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意味着在遇到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情况下,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找出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究竟是谁?然后需要调查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的房产情况。
“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对于有扶养义务的人仅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期待最高院给予权威的解释,否则,就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实践中就演变成“唯一一套住房不执行”的尴尬。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条是关于唯一住房是否可执行的兜底性条款,也就是说只要申请执行人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就可以申请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这种代价一般有两种:
1、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换小房,价高房换价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积应满足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2、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于被执行人租房,当然该条款中未列明租住房屋面积标准,个人认为应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面积标准,确定租金。
附: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在上文我们了解到,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唯一房产中执行异议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将要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2020-09-03 11:0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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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唯一住房能申请执行异议吗问题解答如下, 唯一住房可以申请执行异议吗
当发生唯一住房被执行的情形时,可以以唯一住房为由,申请执行异议。
一丶民事诉讼法执行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最高院正式发布《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该规定第20条明确规定了唯一一套住房可执行的3个条件。
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A、这里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包含广义赡养、扶养以及抚养的人:
1、赡养义务的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2、有扶养义务的人:
.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婚姻法》29条)
3、有抚养义务的人: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意味着在遇到被执行人唯一一套住房的情况下,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找出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究竟是谁?然后需要调查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的房产情况。
“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对于有扶养义务的人仅有一套房产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期待最高院给予权威的解释,否则,就如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实践中就演变成“唯一一套住房不执行”的尴尬。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本条是关于唯一住房是否可执行的兜底性条款,也就是说只要申请执行人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就可以申请强制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这种代价一般有两种:
1、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及其所抚养的家属提供住房一套,即大房换小房,价高房换价低房,但所提供的房屋面积应满足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
2、按照房屋所在地的租金标准,同意扣除5-8年的房租,用于被执行人租房,当然该条款中未列明租住房屋面积标准,个人认为应以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面积标准,确定租金。
附: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
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不予支持。
在上文我们了解到,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在唯一房产中执行异议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将要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相关知识: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第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第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 相关知识: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而不能是当事人。在执行中,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也可能会对执行有不同意见,但这不是执行异议。如果执行申请人和被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根据确有错误,可以向执行人员反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案外人仅仅是对的执行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建议,这不是执行异议。 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再提异议的,则属于新的争议,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 提出异议,一般应由案外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由书记员记录在案,但要说明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权利的理由,并提供必需的证据。 对执行异议的处理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了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真审查后,一般将作出这样三种处理: 第一,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案外人虽然提出了执行异议,但却没有提供必要的理由和证据,执行人员在进行必要的调查以后也没有收集到能证明执行异议成立的证据,即应认为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予以驳回。驳回的形式一般视情况而定。以口头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人员可以用口头形式予以驳回;以书面形式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即应发出书面通知予以驳回。 第二,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但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程序的,由合议庭审查或者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认为人民制作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执行根据是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可以通知有关制作单位审查处理。 第三,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若审理后认为案外人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应重新恢复执行,用书面通知驳回案外人的异议;反之,则变更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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