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缺席仅指当事人未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没有提交答辩状或者虽然到庭但不进行辩论并不构成缺席,不能适用缺席审理。之所以会出现当事人缺席的情况,主要的原因有:
(一)知道自己肯定会败诉,因此不愿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诉讼。
(二)故意拖延诉讼。
(三)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被告并不知道有人对其提讼或者传票的内容不为被告所知晓。
(四)被告下落不明,按公告方式送达诉状及开庭传票后,仍未到庭应诉,导致缺席审理。审判实践中以此种情形居多。
相关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六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1、如果原告收到法院的传票不去开庭,法院会按自动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收到法院的传票不去开庭,法院会缺席判决。
2、开庭,是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个过程。原、被告必须在开庭时把证据向法庭出示,由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如果被告收到传票不去开庭,丧失了举证的机会,丧失了对对方证据质证的权利,丧失了陈述自己观点、理由的机会。除极少数特殊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外,法院不会对被告不到庭作出处罚。
3、缺席判决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制度。缺席判决,就是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缺席判决制度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结案率,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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