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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包括哪些

肖* 四川-绵阳 股权咨询 2020.08.29 09:24:29 444人阅读

股权众筹融资风险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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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众筹是向大众融资或群众筹资模式,并以股权作为回报的方式。它具有门槛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依靠大众的力量、对人才的要求比较高、带动社会经济良好发展的特点。股权众筹在中国来说,属于一种风险投资的补充,其风险体现在:

一,可能违反我国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根据《证券法》
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二,可能构成非法集资而触犯刑法。

三,股权众筹平台权利义务模糊,可能导致相关人权益受损。还可能存在股权架构风险、投资人非理性风险、资金监管风险、公司管理风险、道德风险、股权退出风险等。

2020-08-29 09:25:29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平台可能存在的风险
1、作为投资活动的显性风险
股权众筹与其他类型的众筹的一个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其属于一项投资活动,而投资往往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由于股权众筹投资金额大、投资与回报周期长、投资成功率低,这就使得股权众筹投资往往面临着较大风险。考虑到股权众筹具有的诸多不确定性,再加上小股权益缺乏相应保障,我国股权众筹模式在当前存在明显“尴尬”。
2、来自投资人的隐性风险
3、市场规模尚待开发
在我国,股权众筹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当下发展的火热极易使项目方、投资人对市场估值过高,从而可能导致众筹融资失败。特别是对消费类店铺股权众筹项目,必然充分考虑到当地市场环境的具体情况,并加强对市场的调研。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当地消费者的消费能力。
4、我国互联网金融基础仍显薄弱
不得不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仍显薄弱,特别是股权众筹,用户规模极为有限,投资人认知与经验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盲目跟风、推进高风险的股权众筹,可能会造成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甚至会削弱这一模式的普惠价值。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权众筹平台可能存在的风险
1、作为投资活动的显性风险
股权众筹与其他类型的众筹的一个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其属于一项投资活动,而投资往往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由于股权众筹投资金额大、投资与回报周期长、投资成功率低,这就使得股权众筹投资往往面临着较大风险。考虑到股权众筹具有的诸多不确定性,再加上小股权益缺乏相应保障,我国股权众筹模式在当前存在明显“尴尬”。
2、来自投资人的隐性风险
3、市场规模尚待开发
在我国,股权众筹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当下发展的火热极易使项目方、投资人对市场估值过高,从而可能导致众筹融资失败。特别是对消费类店铺股权众筹项目,必然充分考虑到当地市场环境的具体情况,并加强对市场的调研。与此同时,还要考虑到当地消费者的消费能力。
4、我国互联网金融基础仍显薄弱
不得不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仍显薄弱,特别是股权众筹,用户规模极为有限,投资人认知与经验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盲目跟风、推进高风险的股权众筹,可能会造成雷声大,雨点小的局面,甚至会削弱这一模式的普惠价值。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众筹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很多公司也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了资金,解决了公司发展中面临的资金问题。股权众筹方式虽然是很好,但也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人们去留意,那么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项目信息虚假或不完善
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众筹平台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往往回避或缺位,以绕开法定的审查和担保义务,因此众筹平台上所披露的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是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的。目前几家知名的众筹平台上所显示的项目信息通常仅对产品的用途和功能,或者商业模式做尽可能简化的描述,并附上创始人的简历,较少有对技术和市场的客观分析和评价,也少有对竞争对手的比较分析。同时,在描述中不乏采用夸大、绝对化的用词,用以挑动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2、欠缺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股权投资所涉风险是多层次多方面的,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然而,有不少众筹平台却有意或无意地放松了审查投资者资格的环节,其后果是投资者在做出参与股权众筹之前忽略了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的有效评价。
3、欠缺对冲动决策的保护
不少众筹平台要求投资者一旦决定参与股权众筹即需进行投资款的缴付,即一旦做出投资决策便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出资的行为。而另一方面,通常情况下众筹平台均只设定了单一投资者对单一项目的投资下限而未设定投资上限。两者共同作用下,极容易出现投资者因冲动而做出的非理性投资行为。同时,从募集资金完成到取得相应股权,中间还有一定的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资金安全性较弱。
4、欠缺股东权利的保护
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是通过SPV公司间接持有被投资的特定项目公司股权,并不能如同上市公司的股东一般取得该项目公司的股东地位,也就不能获得相应的股东权利以及与之有关的其他保护。而通常情况下,SPV公司将管理权(包括行使在特定项目公司中的股东权利)授权予众筹平台或领投机构实施,投资者甚至并不了解其在SPV公司中的地位及权利,既不知自身有何与股东身份有关的权利,也难以采取保护该类权利。
5、投后没有信息披露和资金使用监管
不少众筹平台并未制定、公布其信息披露制度,普通投资者很难了解项目公司的发展情况,包括所投资金是否正用于项目介绍中所述之用途。一旦出现项目公司滥用、挪用投资款项时,投资者不仅难以发现此类情况,更无法采取措施以减少或避免损失。
6、缺乏投后管理而导致的退出无望
不少众筹平台对投后管理的方式也只字未提。投后管理的疏漏将直接导致未能在适当的时机退出项目公司,从而导致投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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