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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位知道,房屋买卖异议登记对房屋买卖的影响?

杨* 重庆-大渡口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7.28 15:07:12 453人阅读

远房叔叔的儿子是上周刚买的房子,在买房的时候双方都把所有的条款看的比较仔细,但过后不久卖家就提出了异议说少算了面积。叔叔不知道具体情况,也想问问房屋买卖异议登记对房屋买卖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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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异议登记就是将因继承、买卖等发生房地产权属争议的房地产予以异议登记,以警示买房人该房屋有权利瑕疵,它为保护真正房地产权利人提供了登记救济的手段,也保护了买房人的利益。实施异议登记后,若在法院等部门受理房地产权属争议民事诉讼前,申请异议登记,以警示有意向购买该房产的买家,买家若视而不见,那么该交易将被视作为恶意交易;若在法院等部门受理争议后,申请异议登记,则可限制房地产权利转移。如一买房人购买了一套有权属争议的房屋,因此而陷入诉讼之中,最终该交易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实施异议登记后即可避免这种情形发生。   异议登记的作用   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异议登记与所有权登记的区别   异议登记与所有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不同,它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异议登记的目的在于阻却登记簿的公信力,在登记簿上并不构成一项独立的登记项目,只是在某一主登记上加以记录。《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市民在申请办理房屋异议登记时应注意几下几点。   一是受理机关。市房地产档案馆受理市辖三区房屋异议登记申请。二是受理范围。《房屋登记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因此,异议登记的范围仅限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三是异议期限。《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四是谨慎使用异议登记。《物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办理异议登记的流程   
1、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登记申请表;   
2、登记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并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4、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5、登记机构凭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2020-07-28 15:16: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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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出卖人出售的房屋上有异议登记,则意味着该房屋可能涉及权属争议,买受人应该慎重考量,再次确认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但若买受人未经确认仍然购买该房屋,日后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出现并主张出卖人是无权处分,此时买受人则无法主张自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出卖人非该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即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从而其不可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需要说明的是异议登记仅仅具有上述效力,若房屋登记名义人确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真正的物权人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即异议登记产生“不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登记名义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仍可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设立登记。
此外,由于异议登记在提供保护的同时也给房屋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了减少这种不稳定状态产生的长期性不稳定消极作用,法律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限做出限制,即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020-07-28 15:0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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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答案是,买卖合同有效。异议登记产生的影响所谓异议登记指的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简单地说,异议登记减损了错误登记的公信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若出卖人出售的房屋上有异议登记,则意味着该房屋可能涉及权属争议,买受人应该慎重考量,再次确认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但若买受人未经确认仍然购买该房屋,日后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出现并主张出卖人是无权处分,此时买受人则无法主张自己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出卖人非该房屋真正的所有权人,即自己是善意第三人,从而其不可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需要说明的是异议登记仅仅具有上述效力,若房屋登记名义人确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则真正的物权人的处分行为在法律上是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4条的规定,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即异议登记产生“不产生冻结不动产登记薄的效力”,登记名义人处分该不动产的,仍可办理转移登记或者设立登记。此外,由于异议登记在提供保护的同时也给房屋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了减少这种不稳定状态产生的长期性不稳定消极作用,法律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限做出限制,即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

不影响过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异议登记,就是将异议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所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亦即登记的公信力被暂时中断。由于异议登记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此,异议登记的目的是对真正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保护。 房产异议登记的办理条件: (一)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改的,可以由房屋权利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明前往办理; (二)申请人未就同一事项申请过异议登记; (三)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证明房屋登记薄记载的事项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有关文件; (三)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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