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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向法院指定监护人,要走哪些程序

137****2372 四川-绵阳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7.10 11:36:15 429人阅读

需要向法院指定监护人,要走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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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是特殊程序哈,需要去法院立案。

2020-07-10 12:16: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村委会指定监护人程序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一)至
(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指定监护的原则
不管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都是以被监护人为中心,因此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确定程序
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为进一步细化指定程序,本解释规定如下:

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
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
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诉讼代理制度是各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诉讼代理,通说认为,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实施诉讼行为的一种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行为以作为被代理人的当事人名义实施;
(2)代理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诉讼行为能力;
(3)代理行为不超过代理权限范围;
(4)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5)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而不能代理双方当事人。
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资格问题,《92年意见》第68条但书部分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没有争议。多数意见建议将“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修改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以便更准确,更完善。理由:一是“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以及“人民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两种情形,并未穷尽“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情形;二是“人民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的”情形,主观随意性大,不好把握,不利于规范司法。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经将2020年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经人民许可的”情形予以删除,足以证实这一问题。
关于本解释规定的“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的情形,实践中包括代理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在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作为代理人的其他情形。
3、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从不同的立法目的出发,存在着不同的规定:
(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六项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较小。
(2)民法通则规定的近亲属。《民通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该条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只包括了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和最亲近的旁系亲属。这个范围比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之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范围稍大。
(3)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这个范围是目前最为广泛的。
(4)《回避规定》第一条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本解释起草过程中,多数意见提出,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修改主要体现两个原则:一是满足当事人的法律服务需求,方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二是有利于规范诉讼制度,抑制非法有偿代理行为。《92年意见》关于近亲属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尤其是在未成年人诉讼案件中,近亲属范围过窄,使得为未成年人指定其亲属担任代理人的工作增加困难。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范围相对民事实体法中的近亲属的范围应当有所扩大,建议不仅包括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还应当包括近姻亲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为此,本解释对可以被委托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范围作了适当扩张,明确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本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当事人将本不属于其工作人员的公民,通过出具虚假的证明(在授权委托书中注明其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得以委托该公民参加诉讼。对方当事人对该诉讼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的,一些对此审查的标准不统
一,容易引起争议。为此,本条规定,只有那些“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才能够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关于“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委托人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上岗证或工作证等身份证明,也可以是劳动合同、工资表、社会保险资料等证明材料,以证实自己与委托单位的关系。
相关案例:
1、城市流浪人员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情况,应由事故发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无名氏与青岛君利电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城市流浪人员遭受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法查明其亲属和户籍等情况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由流浪人员在事故发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维护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
案号:()青民五终字第1694号
审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
2、当事人所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代理材料的,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予认可——含山县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先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及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代理材料,未提供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中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不予认可。
案号:()含民三初字第00407号
审理:安徽省含山县人民
3、与当事人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丁洁群与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与其有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案号:()乐民终字第238号
审理: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
4、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应提供授权委托书,还应提供相关资料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山东万达宝通轮胎有限公司与武汉祥顺和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雷氏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除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等相关身份证明材料证明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劳动人事关系。
案号:()鲁商终字第409号
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依法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不得委托其作为诉讼代理人。

您好,关于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老年人指定监护人程序是如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
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怎么认定
所谓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可以认定其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照人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来判断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因为这涉及到一个公民的权利能力问题,所以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1、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
2、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以法定程序宣告;
4、必须由以判决的形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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