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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诉讼结束后和解的属庭外调解吗?

152****4127 四川-乐山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5.28 09:35:35 452人阅读

请问诉讼结束后和解的属庭外调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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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108670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7325条

你好,具体是什么案件呢?现在进行到哪一步了呢?

2020-05-28 10:28: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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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民事诉讼庭外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限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能够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能够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能够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能够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到协议,必须两方自愿,不得逼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限定。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到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两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两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条限定,调解未达到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后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2020-12-02 12:55:03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51129条

你好什么情况

2020-05-28 09:36:20 回复


1.庭外和解,指的是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也可以在主持下达成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法庭调解,指的是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应当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离婚庭外调解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前的调解。类似于一场谈话,法官会询问双方的基本情况、离婚的原因、夫妻财产的基本情况以及是否
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调解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阶段: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大部分的对于庭前调解一般会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会省去这道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第三阶段: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主要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如果对方同意离婚,那么法官就不会对感情部分继续深究,而会直接进入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庭外和解:在判决前双方随时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诉,也可以在主持下达成调解。法庭调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应当调解。  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庭外和解与法庭调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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