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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和债务,事实婚姻债务处理是什么

陶* 四川-乐山 同居咨询 2020.05.02 10:26:43 416人阅读

我姐姐和他的丈夫当年结婚的时候,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我姐姐和他的丈夫生活了四年了,前段时间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分割财产和债务事实婚姻债务处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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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婚姻关系终结时,夫妻债务清偿应遵循的原则是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这就涉及到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不同的财产制度有不同的划分。无论是约定共同制或法定共同制,原则上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无论是否为夫妻共同所为,他方是否认可,均应推定为共同债务。对于非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凡经双方事先认可者,也应由双方共同清偿。凡为个人需要而支付的费用或负担债务,应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若夫妻间实行完全分别财产制,在没有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参照共同财产制下的同类问题处理。
2、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两个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活、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3、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 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 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5、 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6、 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
7、 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生活当中的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不是完全取决于是其中一个人借的款,还是以夫妻两个人的名义去借的款,主要是取决于其中一方借了款以后该笔借款的具体用途的。只要清楚的了解这一点,就很好区分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了,如果不是共同债务,另一方是没有偿还的义务的。

2020-05-02 10:38: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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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婚姻关系当中一方借款也并不一定就是共同债务的,这个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比如说,一方所借的这些款是为了履行自己的法定赡养义务,对于这种情况,就算另一半不知情该笔债务在法律上都属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有连带偿还的责任,但是借款用于嫖娼等这些非法活动就是个人债务。

2020-05-02 10:28:4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用于共同的,就双方承担,如果不是则由债务一方承担。双方共同清偿的,可以协商,如果债务清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讼解决。
《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就对外效力(债权人的权利)而言,债权人对于夫 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因此,必须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经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 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4、离婚后, 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另外一方并不知情也并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那么在法律上讲,并没有清偿义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用于共同的,就双方承担,如果不是则由债务一方承担。双方共同清偿的,可以协商,如果债务清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讼解决。
《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就对外效力(债权人的权利)而言,债权人对于夫 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因此,必须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经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 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4、离婚后, 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另外一方并不知情也并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那么在法律上讲,并没有清偿义务。

对于事实婚姻能怎么分割债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婚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用于共同的,就双方承担,如果不是则由债务一方承担。双方共同清偿的,可以协商,如果债务清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讼解决。
《婚姻法》第41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即表明夫妻共同债务为法定连带债务,就对外效力(债权人的权利)而言,债权人对于夫 妻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非因清偿或者债务免除或者连带之免除,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并不因夫妻离婚而消灭。因此,必须明确离婚时共同债务清偿的效力,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经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2、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或离婚时尚未到期的共同债务,一方或双方不愿意提前清偿,则由双方协议确定各自所应承担共同债务的份额。在此情形下,双方的债务清偿协议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并免除其连带责任,仅具有对内的效力,不过是双方约定各自分担的债务份额,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外的效力,离婚后, 对债权人而言,该项债务仍为连带债务。
3、双方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经济能力及照顾女方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原则,判决双方按一定比例承担债务或者让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单独承担债务。在此情形下,判决确定的是双方各自分担的债务的份额,也仅具有对内效力,并不能因此而认为的判决具有将连带债务变更为按份债务的确定力。
4、离婚后, 一方因清偿超过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额,致另一方同免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其各自分担的部分。此即连带债务人间的求偿权。
如果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欠债务另外一方并不知情也并未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那么在法律上讲,并没有清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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