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要看取得证据的地点
A、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调查人的自己家中,此种情况一般不构成非法闯入和侵犯公民住宅。
B、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地点在宾馆、“第三者”家中等非公众场合如果擅自闯入强行取证,可能会:
a.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侵犯“第三者”的个人隐私权;
c.如果对他人采用强制措施的,还可能涉及非法拘禁罪;
d.对他人殴打的导致伤害的,可涉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从“有理”到“有罪”。
C、在公众场合调查婚外情的情况在公园、咖啡馆等公共场所取证的,视为行为人对自己的隐私权进行了放弃。
(2)看取证手段
A、采用的取证器械要合乎法律规定比如有些调查公司声称的采用针孔摄像机等摄氏对对方进行拍摄的,属于不合法的取证方式,即使是公安机关采用设备拍摄的证据都不能用于定案证据,何况是非法的调查公司。
B、采用的调查手段要合法不能采用非法盯梢、强制拍照拍摄等方式取证,更不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取得证据后的使用方式
尽管取证手段合法,也会侵犯他人隐私权。不当使用主要指在不相关的人面前展示获得的证据,把证据公开场合展示等等,但是提交给和律师不算侵犯他人隐私权。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鉴定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根据此概念,先判断要求保护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这一点主要从构成条件入手,商业秘密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即 (1)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 (2)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 (3)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实践中强调商业秘密的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 创新性,是指该商业秘密事实上未被公众了解或没有进入公共领域,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和新颖性;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秘密性,是指该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已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措施可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这些都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这些必须由原告负举证加以证明。 一旦要求保护的信息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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