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领域的工伤认定案件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工资发放情况复杂时,确认劳动者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往往困难重重。申请人魏X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而肖康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细致工作成功为其维权。
肖康,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20XX年X月X日,魏X经第三人谌X某介绍,到被申请人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从事电工工作,约定薪资500元/日。20XX年XX月XX日,魏X在工作中受伤,因被申请人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为申请工伤认定,魏X委托肖康律师提起仲裁,请求确认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肖康律师接案后,迅速投入工作,凭借在劳动争议领域丰富的办案经验,他敏锐地梳理出案件的关键事实。他发现本案存在多重有利因素,一是申请人工作地点系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二是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转账并备注“2025年8、9月工资”;三是申请人从事的电工工作属于该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
肖康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了精妙的仲裁策略。在主体资格方面,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从从属性特征来看,申请人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地,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谌X某,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第三人谌X某个人雇佣,与被申请人无关。肖康律师早有准备,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关于“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X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工作地点为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电工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获取报酬的特征;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管理从事劳动,满足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特征;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已分包或转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肖康律师在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成功突破了无书面合同、无分包证据的困境,为魏X确认了与总承包单位的劳动关系,为其后续的工伤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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