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入职某制造公司从事打磨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要求黄某签署不同意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及相关协议,约定以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公司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2025年7月,黄某在工作下梯子时不慎踩空受伤,经官方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事故发生后,公司以“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已买商业险、约定工伤免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工伤待遇。黄某无奈之下委托姜静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共计234186.36元。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了三大抗辩理由:一是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签署了免责协议,应自行承担风险;二是已购买商业保险,无需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三是工资应按合同约定2100元/月计算,不应按实际发放工资核算。
姜静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社保不能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不能免除单位法定的工伤责任。
2.工资按实发算:姜静律师提交了完整的银行流水,证明黄某实际月均工资为10470.8元,公司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工资台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工伤待遇应按实际工资计算,而非合同约定的纸面工资。
3.商业险不能替代工伤:法律明确规定,商业保险理赔不能抵扣、免除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义务。
4.固定工伤证据:姜静律师完整提交了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解除劳动关系记录等全面证据,进一步证明了黄某的工伤事实和应享有的权益。
最终的法律结论是,公司与黄某签订的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公司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且应按黄某的实际工资计算各项待遇。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姜静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公司必须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按实际工资10470.8元/月计算各项待遇。最终裁决公司向黄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329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70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3766.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0470.8元、医疗费1990.96元,以上合计234186.36元。同时,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动用工领域,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后,单位就可以免责,以及用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就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无效,单位不能以此免除法定的工伤赔偿责任,且工伤赔偿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资计算。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不能通过与员工签订免责协议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否则,一旦发生工伤等情况,单位将面临高额的赔偿风险。对劳动者而言,要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签署了放弃社保的协议,在发生工伤时仍有权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姜静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精准地收集和整理了银行流水、工伤认定书等关键证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法律定性上,她准确地依据法律法规,指出放弃社保协议的无效性和工伤赔偿的计算标准;在庭审策略上,她有力地反驳了公司的抗辩理由,为劳动者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23万余元的赔偿,不仅仅是一笔金钱,更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姜静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劳动者撑起了一片法治的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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