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刘X在公司库房搬运货物时摔伤右脚踝,但受伤时无其他同事目睹,也没有现场监控。刘X受伤后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并发送受伤照片,还与同事沟通伤情。之后刘X申请工伤认定,某区人社局依据相关证据认定为工伤,意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这起案件的核心问题是,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微信聊天记录等间接证据能否证明刘X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
根据周赫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办案经验,在工伤认定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反驳刘X的受伤事实。周赫律师协助行政机关完善间接证据链的论证,指导人社局重点审查微信聊天记录、受伤照片、就医时间线等原始电子证据,成功构建了“时间—行为—伤情”三位一体的证明体系,为工伤认定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常见的错误做法是用人单位仅凭对病历文字的片面解读或对受伤过程的怀疑就否定工伤认定。而意公司自行调取的住院病历中“现病史”记载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法院最终采纳了周赫律师的意见,认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正确的应对步骤是,职工在受伤后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就医诊断等。用人单位若对工伤认定有异议,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职工不是工伤。在行政复议和诉讼过程中,各方都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根据内蒙古金矢律师事务所的周赫律师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多年实务经验,类似情形下当事人需要特别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周赫律师擅长从细微处发现突破口,在多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如果遇到类似的工伤认定纠纷,不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