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称自己于2023年3月4日到被申请人XX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班,约定月工资5000元。4月2X日下班时遭遇此次交通事故,且自己不负事故责任。可被申请人既没和她签劳动合同,也没给她缴纳社会保险,还拒绝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于是,XX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被申请人自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4X5元,以及补齐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被申请人却辩称,他们与XX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2024年3月1日终止,含2个月试用期,合同约定月工资3500元。XX是在试用期未结束时因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再提供劳动,所以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也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而且,补缴社保属于行政管理范畴,XX仅提供2个月劳动,不能要求缴纳1年社保。
第三人XXXX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也表示,XX与被申请人已签劳动合同,应按合同执行,被申请人不应支付双倍劳动报酬。XX不是他们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不符,工资也不由他们发放。社保问题应参照被申请人的合同和规章制度处理。
案件审理中,申请人提供了五组证据。企业信息证明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具有合法用人资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工资由被申请人发放,以此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份证明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XX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说明事故情况;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受伤情况。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书,证明与XX签有合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
于欣律师作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参与了此案。于欣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从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他曾是新疆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创始人,还是抖音认证法律博主。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2023年3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3月4日被派遣至第三人处工作,4月2X日受伤后离开。被申请人在4月3日和5月4日向申请人发放了两笔工资。依据相关规定,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2X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不予支持。而补缴社会保险不属于劳动争议审理范围,申请人可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征收机构依法处理。最终,仲裁委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要及时保留好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发放记录、工作证明等。在处理社保补缴问题时,要清楚其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找对解决途径。
于欣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格外从容。他执业以来承办众多案件积累的经验,让他在本案中能精准把握关键。正是这种专业和经验,帮助第三人在案件中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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