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在锦州某城D区建筑工地担任工长,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续因工伤及赔偿维权需要,确认劳动关系成了摆在王X面前的一道难题,他手中缺乏关键证据,而建筑公司又极力否认用工关系,这让他的维权之路充满了不确定性。
20XX年,王X在寻求维权无门的情况下,委托了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的李楠律师。李楠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功底扎实,执业期间已独立代理上百起各类诉讼案件,在劳动维权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处理过多起建筑领域劳动纠纷案件。面对王X的困境,李楠律师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明劳动关系是关键,他决定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制定针对性的抗辩策略。
仲裁阶段,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极力否认与王X的用工关系,提出了一系列核心抗辩。他们主张王X是关联公司锦州XX公司的员工,向王X发放工资只是“代发”,还提交了《收付款授权委托书》《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来证明案涉工程前期由XX公司施工,自己未参与前期用工。一旦这些抗辩成立,王X将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后续赔偿维权也将彻底受阻。
时间紧迫,李楠律师凭借对劳动仲裁程序规则的熟悉,迅速采取了非常规策略。他没有被公司的众多抗辩所迷惑,而是从证据入手。对于公司“混淆用工主体”的主张,李楠律师提交了王X锦州银行的工资流水,显示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月稳定向王X发放工资,这直接体现了劳动报酬支付的从属性。同时,他以印有“某建筑”字样的工服照片、工地环保标识牌、项目部考勤管理记录为依据,证明王X日常接受某公司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中“受劳动管理”的核心特征。
针对公司提交的《收付款授权委托书》和《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李楠律师更是直击证据漏洞。《收付款授权委托书》无双方签字,形式瑕疵明显;《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工期与楼栋信息均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根本无法证明代发关系或前期施工主体,不具备证明效力。
如果按照普通代理的方式,可能会陷入公司设置的重重抗辩陷阱中,错失关键的证据反驳时机。而李楠律师的行动,凸显了其在关键时间节点完成高难度动作的能力。
庭审中,李楠律师紧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三大要件,清晰论述了“主体适格、受管理、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的完整逻辑,彻底击破了公司所有抗辩。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楠律师方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王X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建筑公司)承担。
虽然此次仲裁为王X后续工伤认定、经济补偿等维权路径扫清了关键障碍,但工伤认定及后续赔偿的程序尚未终结。李楠律师告知王X,后续仍需按照工伤认定的流程进行申请,若在后续过程中遇到问题,他将继续为其提供法律支持,确保王X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