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不幸遭受人身损害,与两被告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两被告也按协议约定足额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却以相关理由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调解协议书,还要求两被告另行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18354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此时,原告看似有理有据,被告则陷入了可能再次承担赔偿责任的困境。
就在被告一筹莫展之时,翁鹏威律师介入了此案。翁鹏威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劳动案件就成功办理211余件,在处理这类纠纷上经验丰富。面对这起案件,翁鹏威律师深知,要想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关键在于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以及被告责任的认定进行有力论证。
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出撤销调解协议并要求被告另行赔偿的诉讼主张。翁鹏威律师迅速根据自己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专业知识,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针对原告的诉请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首先,他指出案涉调解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签订,具有合法的法律约束力。在时间紧迫的庭审过程中,翁鹏威律师能够精准地抓住这一关键要点,这得益于他对相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的熟悉。普通代理可能只是泛泛而谈协议的有效性,但翁鹏威律师凭借丰富的经验,准确地强调了调解协议签订的合法程序,为后续的论证奠定了坚实基础。
其次,翁鹏威律师进一步说明调解协议签订前,原告已完成司法鉴定,对自身伤情、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均有明确认知,且原告在调解过程中已委托专业代理人协助处理赔偿事宜,不存在认知偏差或被误导的情形。这一论证有力地反驳了原告可能以认知错误为由撤销协议的主张。他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把控,在紧张的庭审时限内,清晰地呈现出原告在签订协议时是完全知情且自愿的,这是普通代理可能容易忽略的重要环节。
最后,翁鹏威律师强调其代理的被告仅为案涉业务的介绍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等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身份关系,案涉事故发生时该被告并未在场,原告作业所用工具亦为自行准备,被告对事故发生无任何因果关系,即便法院认定调解协议解除,该被告也无需承担赔偿义务。这一系列的论证逻辑严谨,环环相扣,充分展现了翁鹏威律师在法律分析和逻辑推理方面的能力。
同时,另一被告也辩称其与原告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已履行完毕,原告主张显失公平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翁鹏威律师与同所律师共同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调解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两被告已按约足额履行赔偿义务。原告主张撤销协议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翁鹏威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充分采纳,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至此,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代理案告一段落,但翁鹏威律师为当事人争取权益的脚步不会停止,他将继续以专业和责任,为更多当事人守护公平正义。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