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被告在原告工厂从事打磨工作时受伤,经鉴定为工伤九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面约定月工资为3900元,但被告实际银行流水显示月均收入远高于此标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因工伤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经仲裁裁决企业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企业不服仲裁结果,以“合同约定工资3900元”为由向法院起诉,主张只需按低工资标准赔付。在这类工伤待遇争议案件中,关键在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与实际工资不一致时,工伤赔偿应以哪个为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待遇应按实际工资计算,而非合同纸面工资,但企业往往会以合同约定为由逃避高额赔偿责任。
姜静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锁定实际工资标准,提交完整银行流水,证明被告实际月均工资远高于合同约定的3900元,而企业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工资台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接着明确工伤赔付规则,依据相关法规,强调工伤待遇应按实际工资计算。然后核定停工留薪期,结合伤情、住院记录及医嘱,依法主张3个月停工留薪期,确认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最后驳斥企业无理诉求,强调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应依法足额支付工伤待遇,不得以低价合同约定逃避法定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被告月工资按5024元计算,判决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28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482元,两项共计7万余元,并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全面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企业最初主张的按3900元标准赔付相比,赔偿金额大幅提高,保障了劳动者的应得利益。
结合辽宁大连的办案经验,在处理工伤待遇争议案件时,证据收集至关重要。像本案中,完整的银行流水是证明实际工资的关键证据,能有力反驳企业的不合理主张。同时,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明确工伤赔付规则,也是胜诉的关键。此外,在面对企业的无理抗辩时,要坚定地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驳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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