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故意缺席仲裁,使得证据的证明力和法律依据的支撑作用尤为关键。2022年开始执业的黄宇杰律师凭借其在工伤维权领域的经验,紧紧抓住这一核心要点,为申请人谭X展开维权工作。
黄宇杰律师接案后,首要行动便是构建核心证据体系。2022年执业至今,黄宇杰律师已承办逾400余件案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相关案件就有280余件,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他全面收集并提交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三类关键证据。劳动合同证明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的存续,工伤认定书确认了工伤事实,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明确了伤残等级,这一系列证据夯实了案件的基础事实链。
在工资标准争议方面,双方存在“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不一致”的问题。黄宇杰律师援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向仲裁委主张以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工伤保险待遇核算的法定依据,替代模糊的约定,成功解决了基数认定难题。
对于未参保责任,黄宇杰律师重点强调“案涉项目未参保工伤保险”的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待遇”之规定,锁定了被申请人B公司的全额支付责任。
针对被申请人故意缺席的情况,黄宇杰律师提前梳理仲裁程序要点。他向仲裁委提出,虽然被申请人缺席,但应依据现有证据充分审查我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仲裁委初步表示会按照程序进行审查。黄宇杰律师补充理由称,我方提交的证据完整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据这些证据作出公正裁决。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黄宇杰律师的合理主张。
仲裁委作出缺席裁决(案号:(XXXX)X劳人仲案字第XXX号,已脱敏),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支持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法定标准核算),并裁决被申请人B公司限期履行支付义务。本案通过黄宇杰律师精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实现了缺席情形下的高效维权,完全覆盖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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