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中,准确认定合同性质往往是案件的程序关键点。合同性质的判定直接影响着责任主体的确定和法律适用。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案涉《定作承揽合同》的性质认定错误,成为了整个案件的关键争议点。2022年执业的罗心艳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工伤赔偿案件方面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机会,确定了上诉的核心思路。
一审判决作出后,罗心艳律师即刻介入案件。作为一名2022年开始执业且已承办逾300余件案件、在工伤赔偿等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她深知梳理案件材料、分析一审判决问题的重要性。她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确定上诉核心思路为一审法院对案涉《定作承揽合同》的性质认定错误,案涉合同实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建筑工程公司构成违法分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审阶段,罗心艳律师向二审法院明确提出,案涉合同虽名为定作承揽合同,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属于风电项目升压站建筑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且合同中明确载明承揽业务方式为劳务分包,结合合同履行地点、工作成果归属等实际情况,案涉合同性质应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而非普通承揽合同,一审法院简单将其定性为承揽合同,未客观反映真实法律关系。20XX年X月X日,罗心艳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阐述此观点。法院初步答复认为合同性质界定存在一定争议。罗心艳律师补充理由称,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来看,工作内容与建设工程紧密相关,且劳务分包的特征明显,这符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构成要件。同时,她指出案涉合同系事后补签,建筑工程公司存在刻意将劳务分包约定为定作承揽、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的嫌疑。
罗心艳律师还援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建筑工程公司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X,属于违法分包行为,在此情形下,无论当事人与建筑工程公司是否存在直接劳动关系,建筑工程公司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于法有据。她结合人社局在二审中提交的住建部门复函(证实建筑工程公司的行为涉嫌违法分包)、工伤认定阶段的询问笔录(还原当事人受伤的真实过程)等证据,与建筑工程公司的抗辩意见逐一质证,明确案涉粉刷装修工作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建筑工程公司关于案涉工作为项目外单独定作、自然人承揽装饰业务无需资质等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罗心艳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驳回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确认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有效,建筑工程公司需承担当事人此次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该建筑工程公司负担。罗心艳律师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工伤权益,本案二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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