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日喀则,有这样一起事实劳动关系下工伤认定维权案引发关注。当事人李XX于2023年X月X日起在四川XX公司承建的西藏康马县XX项目从事平地机驾驶工作。2023年1X月X日,李XX在工地为平地机加油时不慎摔伤,因伤情初期未明显显现,于1X月X日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市人社局经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XX所受伤害为工伤。然而,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工伤认定证据不足,请求撤销该决定。
在此案中,李XX委托了西藏本创律师事务所的卓玛律师和另一位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一审法院以“缺乏直接目击证人及现场记录”为由,判决撤销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面对这样不利的一审结果,卓玛律师深知接下来的上诉工作至关重要。
卓玛律师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是在刑事案件方面占比约50%。在此次工伤认定维权案中,她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能力。
在上诉过程中,卓玛律师制定了一系列代理策略。在证据补强方面,二审中提交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建筑公司知晓并认可工伤事实,且证人杨XX(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的一审证言存在矛盾,其客观性存疑。在法律适用上,她援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建筑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XX受伤非因工作原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结合医学常识及务工人员实际情况,卓玛律师说明李XX因内伤延后就医的合理性,并强调仲裁裁决已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经过卓玛律师和团队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XX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筑公司未完成举证义务。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号:(20XX)藏XX行终XX号)这一结果不仅为当事人李XX维护了合法权益,也再次展现了卓玛律师在法律实务中的专业和尽责。卓玛律师秉持“诚信、专业、尽责、高效”的执业理念,为更多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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