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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伤认定前置案:确认劳动者与总承包单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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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6 · 1433人看过
工伤认定专业律师 肖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120241077277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870473337
案例展示:12个
律师优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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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申请人魏X在被申请人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项目工作时受伤,因未签合同、工资由第三人发放,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以获工伤认定。肖康律师梳理有利因素、构建仲裁策略、提交关键证据。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非终局,可15日内起诉。
建筑工伤认定前置案:确认劳动者与总承包单位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以项目已分包为由,试图否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律师凭借其在民商事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以及举证责任分配这一关键机会,为申请人维权。

申请人魏X委托肖康律师后,肖康律师迅速展开行动。2024年执业至今已承办逾200件案件、在民商事等领域有丰富经验的肖康律师,在接案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关键事实。他发现申请人工作地点系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转账并备注“2025年8、9月工资”,且申请人从事的电工工作属于该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

肖康律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仲裁策略。在主体资格方面,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在从属性特征方面,申请人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地,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谌X某,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第三人谌X某个人雇佣,与被申请人无关。肖康律师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关于“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X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工作地点为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电工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获取报酬的特征;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管理从事劳动,满足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特征;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已分包或转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肖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申请人争取到了有利的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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