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魏某在工作中被电绳线打中腰部受伤,被送往医院就医后,却因被申请人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更糟糕的是,他与被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还是由第三人介绍发放,这让他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陷入了极为被动的无助境地。他不知道该如何证明自己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清楚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在魏某茫然无措之时,他找到了肖康律师。肖康律师首次接触案件时,迅速注意到本案存在的多重有利因素,这成为了他维权策略的起点。
肖康律师确定先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仲裁策略。在主体资格方面,肖康指出,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这一判断为后续的维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从属性特征上,申请人工作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地,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肖康律师在庭审过程中,着重以此作为突破口,强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紧密联系。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谌X某,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肖康律师依据过往类似案件的经验,明确指出被申请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他深知在这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只有让对方承担起应有的举证责任,才能为申请人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第三人谌X某个人雇佣,与被申请人无关。面对这一辩词,肖康律师有条不紊地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这些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支持了申请人的主张。
针对被申请人关于“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X号)第四条规定进行反驳。他指出,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专业的法律解读,为申请人的维权之路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依据。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可了肖康律师所提供的证据和观点,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肖康律师凭借其敏锐的洞察力、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突破了工伤认定前置程序的难关,维护了当事人魏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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