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作为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办事人员,被派遣至柬埔寨工作。XXXX年X月X日,他在前往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右踝部受伤。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存在争议,徐XX委托陈步青律师代理申请工伤认定,一场复杂的跨国工伤认定案件就此展开。
在处理这起案件时,陈步青律师面临诸多挑战。这类跨国工伤认定案件有其特殊性,事故发生在境外,证据调取困难,用人单位还可能以“境外工作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为由抗辩,同时需要协调国内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而本案的核心在于证明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且劳动者负“非本人主要责任”,但由于事故发生在柬埔寨,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文书、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的获取成为首要难题。接下来,我们看看陈步青律师是如何应对这些难题的。
陈步青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为此制定了周密的证据收集方案。他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在柬埔寨期间的相关材料,如柬埔寨当地诊所和医院的诊断记录、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文件,能证明事故发生时正在前往上班途中的时间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以及能证明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材料。同时,他协助当事人整理回国后在如皋市江安镇卫生院继续治疗的诊断证明,形成了完整的医疗证据链。
在申请材料准备过程中,陈步青律师特别注重对“上班途中”这一关键事实的论证。他收集了当事人当日的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住宿地点与工作地点的距离证明等,用以证明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确实是在合理的上班路线上。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要件,他指导当事人尽可能收集当地交通事故处理的相关材料。
XXXX年X月XX日,陈步青律师代理当事人正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面对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情况,他积极与工伤认定部门沟通,了解具体要求,及时补充完善材料。XXXX年X月XX日补正材料收悉后,工伤认定部门于X月XX日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在用人单位举证期间,陈步青律师准备了充分的答辩意见,针对可能提出的异议做好应对准备。
最终,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徐XX为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办事人员,XXXX年X月X日在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致右踝部受伤,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侧外踝骨裂,右侧踝关节韧带拉伤,右外踝骨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
陈步青律师在这起跨国工伤认定案件中,展现出了专业的分析能力和务实的处理方式。他面对复杂的情况,制定合理的证据收集方案,积极与各方沟通,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也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丰富经验和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可能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程序繁琐等痛点,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努力,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获得了众多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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