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领域的工伤纠纷案件中,确认劳动关系往往是一道棘手的难题。原告廉X在被告一承接的工地受伤后,两家被告公司互相推诿,均不承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这使得工伤认定和后续索赔困难重重。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了一场艰难的维权之旅。
本案中,原告廉X在工地受伤,但用工主体混乱、承包关系复杂、证据材料分散,给工伤认定带来了巨大挑战。陈步青律师很清楚,找到真正的用人单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他首先指导当事人梳理日常工作证据,像工作牌、微信工作群聊记录、工友证言等。然而,这些证据还不足以穿透两层分包关系,锁定责任主体。接下来,陈步青律师将采取怎样的措施来突破这一困境呢?
为了获取更有力的证据,陈步青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亲自前往保险公司调取关键的投保理赔材料。这一行动成为了本案的转折点。调取的材料显示,有一份《劳动合同》明确记载用人单位为被告一,劳动者为廉X,合同期限清晰;被告一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明确承认廉X自2023年6月20日起在其公司工作,并于9月23日在项目上受伤;《保险单》显示投保人为被告一,险种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这些由被告一自己盖章确认的文件,与其当庭否认劳动关系的说法形成鲜明对比。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运用这些铁证,层层推进。他指出虽然被告一将劳务分包给了被告二,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实际进入的是被告二承包的工程,工作内容由被告二安排,生活费由被告二代发,原告与被告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用工关系。而对于被告一,虽然投保理赔材料均以其名义办理,但并无证据显示双方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因此应将实际用工单位被告二认定为劳动关系主体。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案涉装修工程中的劳务部分由被告一分包给被告二,被告二是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实际承包单位。原告自2023年9月6日起进入被告二实际承包的劳务工程从事木工作业,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的工作、收入情况,原告主张与被告二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虽然投保、理赔等材料均以被告一名义办理,但并无证据显示被告一与原告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判决确认原告廉X与被告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一判决精准锁定了真正的用人单位,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扫清了法律障碍。
陈步青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专业的分析、务实的建议和勤勉的服务,成功解决了当事人在工伤纠纷中面临的用工主体认定难题,展现了其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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