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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引争议,二审举证严密终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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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5 · 1361人看过
劳动关系专业律师 张志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河北铠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1201810055173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7633233654
案例展示:2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愿意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案子; 愿意用过更多时间和精力和当事人沟通; 愿意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为了就是不辜负每一个当事人的信任和嘱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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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陈XX入职公司未签合同,工作受伤后仲裁、一审均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上诉称其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张志来律师围绕四大核心要件全面举证,严谨反驳上诉理由,二审维持原判,为后续工伤维权奠定基础。
未签合同确认劳动关系引争议,二审举证严密终获胜诉

张志来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承办几百件案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均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刑事辩护。在当前劳动争议案件中,证据审查愈发严格,类案裁判注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此次,张志来律师接手了一起未签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二审案件。

一审胜诉后的新挑战

劳动者陈XX入职某毛毡有限公司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仲裁阶段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上诉至一审法院,一审依旧判决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仍不罢休,再次提起上诉,主张陈XX系与其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张志来律师临危受命,接过这一棘手案件。

证据梳理寻突破

张志来律师连续三个晚上在办公室,逐页翻阅陈XX提供的招聘简章、工装照片、工作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表以及医疗垫付凭证等上百页材料。它发现,工资转账记录显示款项是从总公司账户转出,并非分公司。同时,工作群的管理员是总公司的管理人员,且招聘简章也是以总公司名义发布。张志来律师分析,从这些证据来看,虽然公司声称陈XX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工资发放主体、工作管理主体均指向总公司,排除了分公司作为用工主体的可能性。这些关键细节为后续的辩论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审抗辩稳胜局

在二审庭审中,对方律师坚持认为陈XX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张志来律师则围绕主体资格、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业务关联性四大核心要件,逐一进行反驳。它指出,工资转账记录、工作群管理等证据足以证明总公司才是用工主体,且陈XX接受总公司的管理,从总公司获得劳动报酬,从事的也是总公司的业务,完全满足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对方律师在张志来律师严密的论证下,逐渐沉默。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志来律师的全部答辩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XX得知结果后。这一胜诉为陈XX后续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赔付奠定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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