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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遇“坑”,钱房两失?看这起纠纷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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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025人看过
导读:最近,不少朋友在买房时都遭遇了各种糟心事儿,买了房却拿不到手,钱也可能打了水漂。今天就给大家讲一个真实案例,看看在买房遇到问题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买房遇“坑”,钱房两失?看这起纠纷如何解决!

本案由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杨慧律师代理。杨慧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已有近十年的丰富经验。她是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同时还担任玉龙县法学会法律咨询专家等多个重要职务。执业以来,她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尤其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是一位专业能力过硬、值得信赖的律师。

2019年5月4日,宋女士与康XX公司签订了《康美之家会员权益产品购买协议》,购买位于玉龙县的康美健康小镇玉龙养生坊的商品房。宋女士按约定支付了1181907元购房款。然而,房子虽已封顶,公司却迟迟未履行交付过户手续。宋女士一打听,发现公司所售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土地使用年限仅40年,与宣传的70年相差甚远,存在虚假宣传。宋女士多次交涉无果后,将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公司辩称签协议时虽没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已告知宋女士证件在办理中,且协议还有康养、医疗等服务附加值。公司在2020年1月16日取得了预售许可证,而宋女士在2020年1月9日就起诉了。对于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公司称不存在故意隐瞒,且房屋价格波动不大,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延期交房违约责任。此外,对于70年产权的宣传问题,公司称是与相关部门对接出现变数。

杨慧律师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预售合同应认定无效,除非在起诉前取得许可证明。本案中,公司在宋女士起诉后才取得许可证明,所以协议应认定无效。同时,宋女士虽未充分证明公司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行为,但公司在未取得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售房存在过错,宋女士在签订协议时也未尽到审查义务,双方都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协议无效,公司返还宋女士购房款1181907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宋女士经济损失100000元,驳回了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从这个案例中,咱们可以学到这些法律知识

1.审查证件:买房时一定要查看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是保障购房合同有效的关键一步。没有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2.审慎签约: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条款,对开发商的宣传承诺等要落实到合同中。同时,自己也要尽到审查和注意义务。

3.保留证据:在购房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宣传资料等,万一发生纠纷,这些证据能帮你维护权益。

买房是人生大事,遇到问题不要慌。只要我们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在购房过程中多留个心眼,遇到纠纷时积极维权,就有可能挽回自己的损失。希望大家都能买到心仪的房子,顺顺利利的。

杨慧律师执业多年,在民事、刑事等领域经验丰富,现执业于云南天外天(丽江)律师事务所,律所位于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长水路嘉和科技创业园1号楼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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