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X与顾XX、金XX、顾XX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的胡多兵律师介入其中。胡多兵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债权债务、合同买卖等领域经验丰富。
证据梳理与合同效力审查
胡多兵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仔细查阅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和相关合同。他发现,20XX年X月X日原告俞X与被告顾XX签订的《XX县房地产买卖合同》,对标的物、价款及付款方式等作了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虽该房产为顾XX、金XX、顾XX三人共同共有,顾XX一人签字构成无权处分,但依据相关法律,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胡多兵律师通过对合同条款的逐字分析,为合同的有效性找到了坚实的证据支撑。
继续履行可能性的证据核查
合同是否能继续履行是本案的关键。胡多兵律师进一步审查证据,发现合同签订时金XX在场但未签字,顾XX不在场且事后明确表示反对。根据《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此情况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同时,原告称构成表见代理和善意取得,但胡多兵律师通过对证据的深入挖掘,发现无证据证实顾XX签订合同时代表全体共有人,且房产未登记交付,不符合相关构成条件。
诉讼请求的证据考量
对于原告主张的中介费,胡多兵律师审查证据后发现,该款项应支付给中介方,原告并非权利人,且其当庭表示并未支付该项款。因此,该诉请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俞X的诉讼请求。在这场纠纷中,胡多兵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深入分析,为案件的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